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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瑜伽中心 “霸王条款”? 翻译错误?

作者:瑜珈 来源:瑜珈网  日期: 2007-12-30

  本报记者报道 “瑜伽中心先收取了我们的会费,后要求会员在这份告知协议上签字,否则就不能练瑜伽姿势课程,而这份协议上的条款,根本无法保障会员的基本利益。”近日,蕙兰瑜伽生活方式北京中心的一条免责条款令会员李小姐感到很不舒服。



  ■会员:工作人员疏忽为何能免责?

  昨天,瑜伽中心的工作人员用电子邮件寄给记者一份免责表,该协议中前两条的内容是说明瑜伽运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会员已经了解,并且应该在教练的指导下完成动作课程等。后面三条则是明确责任,尤其是第五条———“本人及我的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均同意对溪水瑜珈或者溪水瑜珈的员工和老师,并不因为他们的疏忽或其他行为导致的任何伤害或死亡提起诉讼,同意放弃相关的权利”———这条让李小姐感觉非常不舒服:“既然是工作人员有疏忽,凭什么还免责,这样的条款对会员来说很不公平。”

  李小姐立即拒绝在这份协议上签字,“工作人员说我可以不签字,但是不签字就不能上瑜伽姿势课。为什么这样的协议不在交费前出示呢?”

  同在该中心练习瑜伽的张女士也向记者证实曾签过此协议:“交过会费后,这里的工作人员拿出这张表格要求我们填写身体状况说明。”对于该协议上条款的内容,张女士说,“在这份协议的最后一页要求签字,我记得是有关瑜伽运动有危险的说明条款,但签字的时候也没有仔细多看。”

  ■蕙兰瑜伽:免责表来自美国已决定取消第五条

  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的并不是李小姐入会的“蕙兰瑜伽”,工作人员采用了另一个名字———“溪水瑜珈”。他们认为,让会员签署健康安全免责表是为了会员的安全与福利考虑,保护的是会员和群体的利益,以避免不诚实的人可能带着伤加入某个健身房,然后声称他们在瑜伽馆或健身房受了伤,于是起诉瑜伽馆或健身房以牟取暴利。另一位工作人员则向记者解释,有的会员在教练没有照顾到的时候,强求自己做能力达不到的动作,以至于伤到自己,这个条款就是让大家重视这一点。

  负责人表示,他们瑜伽中心使用的那份免责表受到美国瑜伽联盟和许多美国的保险公司推荐,在美国和全世界无数的健身房和瑜伽馆都在使用相似的免责表。他们觉得一份标准的美国免责表是最具权威性的,因为美国在健身、瑜伽和法律方面都比中国发达。

  “溪水瑜珈”方面表示,第五条款存在的问题是“在从英文到中文的原始翻译的精确性上存在着一些混淆和不一致”。向律师咨询后,他们已经决定拿掉第五条款。

  ■律师:该“免责条款”属无效条款

  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夏翔律师表示,该“免责条款”在合同法里属于无效条款。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即使消费者签署了这份合同,瑜伽公司也不能因该“免责条款”而免除责任,一旦有损害事实发生,消费者仍然有权向瑜伽公司要求赔偿。

  另外,瑜伽公司制定的合同属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格式条款”即“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在瑜伽公司制定的这份合同中,凡是免除瑜伽公司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都是无效的。

  ■线索提供/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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